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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,當事人及其代理人,證人、仲裁員、仲裁庭咨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鑒定人,本會有關(guān)工作人員均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進行情況。除當事人協(xié)議公開的可以公開之外,所有仲裁案件都不能公開審理及公開;涉及國家秘密、第三人商業(yè)秘密或仲裁庭認為不適宜公開的,即使當事人協(xié)議公開,也不能公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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